关于对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
(第六期)
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39号)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,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被查获有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,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,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,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。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,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决定予以作废的105名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明细表(2020-05-01至2020-06-30).xls
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
2020年9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