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“八类”重点车辆登记
证书、号牌及行驶证予以作废的通告
(第十九期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,下列机动车(机动车号牌号码、机动车的号牌种类、机动车的品牌型号、登记证书编号、车辆识别代号详见附件1、2)已达到或在1月内达到报废标准,依照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124号令)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决定通告作废。
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(详见附件3)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尽快交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。
依据法律规定,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附件1:达到报废标准重点车辆通告其牌证作废的明细(截止2021年1月5日).xls
附件2:2021年1月月内达到报废标准的重点车辆明细.xls
附件3 :郴州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.doc
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
2021年1月14日